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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簡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398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金緯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泰佑 被   告 劉泰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 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 裁判費,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9年5月26日裁定限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28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