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398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金緯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泰佑
被 告 劉泰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
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
適用之。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
裁判費,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9年5月26日裁定限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28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