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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簡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41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統駿塑膠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傅科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旺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 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5,1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 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 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