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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簡字第 4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42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芝柏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92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2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 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 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