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42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嘉瑞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芝柏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法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92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2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
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
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