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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簡字第 4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42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芝柏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法記載上訴聲明(亦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據繳納上訴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人如就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全部上訴,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4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正上訴聲明 ,如就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全部上訴,並應補繳上訴裁判費 1,500元。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 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未 補正上訴聲明及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