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580號
上訴人即原告 泰春彩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辰濬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五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版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24,75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94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6,945元,
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
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