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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簡字第 5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版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580號 上訴人即原告 泰春彩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辰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五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版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24,75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94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6,945元, 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 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