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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簡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605號 原   告 儷瑞寶飾有限公司 原   告 旺旺瓏國際有限公司 原   告 詰祥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江敏絹 原   告 飛昌企業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人 江敏絹 原   告 江敏絹 原   告 吳星俞 原   告 吳筱薇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德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稱總額 為為新臺幣(下同)2,98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原告應補正所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本票全部資料,以利查證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