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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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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簡字第 6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614號 上訴人即被告 敦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守拙即久揚貿易商行間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29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9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 費1,995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 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