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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簡字第 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771號 原   告 均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玉青 被   告 山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傑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山貿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9年10月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民國109年10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