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771號
原 告 均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玉青
被 告 山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傑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山貿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9年10月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民國109年10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