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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簡字第 7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78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希望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414元(計算式:請求金額361,167元 -勝訴金額29,753元=331,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