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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2號 原   告 大昱山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仲明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源江發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7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17,600元,應徵裁判費4,520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