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223號
原 告 楊敏麒
被 告 酷遊天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酷遊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解除契約並返還費用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