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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補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240號 原   告 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鋒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迪佛利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0,090 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