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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補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311號 原   告 廖寶蓮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 95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400元,應徵裁判費1,66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