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31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樹鈺
被 告 久樘童畫世界管理委員會
被 告 聯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輝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樘童畫世界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
共同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0,5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