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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補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395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金緯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泰佑 被   告 劉泰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緯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 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並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不能計算訴訟標的 價額,即應依其面值每股10元計算,計價額為400,000元,應繳 納裁判費4,3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