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395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金緯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泰佑
被 告 劉泰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緯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使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
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並
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不能計算訴訟標的
價額,即應依其面值每股10元計算,計價額為400,000元,應繳
納裁判費4,300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