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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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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補字第 4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442號 原   告 豐澤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堯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佩霞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