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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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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補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443號 原   告 豐澤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堯欽 被   告 周國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國璋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