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567號
原 告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原告與
被告揚森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
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
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