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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補字第 6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603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被告尚郁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566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9,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