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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補字第 6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679號 原   告 宥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文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 被   告 羅詩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詩靜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