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827號
原 告 詠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長毅
原 告 賢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美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鄧宗文等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3,400 元,應
徵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本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