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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補字第 8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827號 原   告 詠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毅 原   告 賢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美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宗文等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3,400 元,應 徵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