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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補字第 8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832號 原   告 錦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昆 訴訟代理人 蔡宜軒律師 被   告 林金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德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 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並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 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 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 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 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 ,以萬元計算。);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林金德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