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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09 年度豐補字第 9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939號 原   告 邱詠奇 原   告 長新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葉青 被   告 廖憲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憲堂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為新臺幣(下同)189,840元(1,582元×12月×10 年=189,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