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939號
原 告 邱詠奇
原 告 長新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葉青
被 告 廖憲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憲堂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為新臺幣(下同)189,840元(1,582元×12月×10
年=189,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