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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0 年度豐小字第 1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120號 原   告 羅建謀即宏昌吊車起重行 訴訟代理人 賴清香 被   告 東和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浚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000元,及自民國109 年11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