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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0 年度豐小字第 12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1247號
原      告  盧岳文 
訴訟代理人  鄭繡暖 
被      告  連冠霖 
            嘉順國際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