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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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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0 年度豐小字第 5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594號 原   告 永大食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輝 訴訟代理人 謝定盛 被   告 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852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