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12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素娥
一、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月建設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
訴之聲明狀雖記載請求廢棄原判決,並
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惟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係以
被告
身分應訊,並未提起任何訴訟,上訴人之聲明
顯有誤會。
二、上訴人應依法記載
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法繳納上訴
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正上
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如就第一審
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全部上訴,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0,5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830 元。逾期未補正上
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