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豐簡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沁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阜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7,840元(本訴174,560元+
反訴563,280元=737,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