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331號
原 告 群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志雄
訴訟代理人 莊妙玲
被 告 邱垂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0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0,000 元,及各如附表票面金額欄所示
之金額,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
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0,000 元為
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壹、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萬元,及自民國105 年8 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
嗣於本院
110 年8 月3 日,具狀變更聲明如下述(見本院豐簡卷第11
2 頁至第113 頁),
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104 年1 月5 日起至同年2 月7
日止,向原告進貨銷售服飾,
兩造間成立
買賣契約。嗣原告
依約交貨,被告卻拖欠貨款161,135 元遲未清償。因被告無
力清償,兩造協議由被告開立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8 紙(下稱
系爭本票)交付原告收執,用以擔保被告能如數清償前開借
款。
詎系爭本票屆期後,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未清償。爰
依買賣契約、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及票據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請求就前開
法律關係擇一為原告有利之判決。
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參、本院之判斷: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
所載之文義負責。
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又執票人向票據
債
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票據金額,並自到期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
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利息自
發票日起算
。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1 條
、第124 條、第97條第1 項、第28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
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系爭本票影本8 紙、寄賣出貨單等件
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5頁、第117 頁至第131 頁)。
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
前揭證據,
堪認
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肆、本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
定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由本院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被告固未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然本院在衡平原則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
,依職權
諭知被告以相當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亦得免為
假執行。
伍、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表:
┌──┬─────┬───────┬─────┬───────┐
│編號│ 本票號碼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 │
│ │ │ (民國) │(新臺幣)│(即到期日) │
│ │ │ │ │(民國) │
├──┼─────┼───────┼─────┼───────┤
│ 1 │WG0000000 │104 年10月22日│2萬元 │105 年1 月22日│
├──┼─────┼───────┼─────┼───────┤
│ 2 │WG0000000 │104 年10月22日│2萬元 │105 年2 月22日│
├──┼─────┼───────┼─────┼───────┤
│ 3 │WG0000000 │104 年10月22日│2萬元 │105 年3 月22日│
├──┼─────┼───────┼─────┼───────┤
│ 4 │WG0000000 │104 年10月22日│2萬元 │105 年4 月22日│
├──┼─────┼───────┼─────┼───────┤
│ 5 │WG0000000 │104 年10月22日│2萬元 │105 年5 月22日│
├──┼─────┼───────┼─────┼───────┤
│ 6 │WG0000000 │104 年10月22日│2萬元 │105 年6 月22日│
├──┼─────┼───────┼─────┼───────┤
│ 7 │WG0000000 │104 年10月22日│2萬元 │105 年7 月22日│
├──┼─────┼───────┼─────┼───────┤
│ 8 │WG0000000 │104 年10月22日│2萬元 │105 年8 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