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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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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0 年度豐簡字第 3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331號 原   告 群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雄 訴訟代理人 莊妙玲 被   告 邱垂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0,000 元,及各如附表票面金額欄所示 之金額,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0,000 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壹、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萬元,及自民國105 年8 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於本院 110 年8 月3 日,具狀變更聲明如下述(見本院豐簡卷第11 2 頁至第113 頁),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104 年1 月5 日起至同年2 月7 日止,向原告進貨銷售服飾,兩造間成立買賣契約。嗣原告 依約交貨,被告卻拖欠貨款161,135 元遲未清償。因被告無 力清償,兩造協議由被告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 紙(下稱 系爭本票)交付原告收執,用以擔保被告能如數清償前開借 款。系爭本票屆期後,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未清償。爰 依買賣契約、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請求就前開法律關係擇一為原告有利之判決。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參、本院之判斷: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 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又執票人向票據債 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票據金額,並自到期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 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利息自發票日起算 。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1 條 、第124 條、第97條第1 項、第28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 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本票影本8 紙、寄賣出貨單等件 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5頁、第117 頁至第131 頁)。 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前揭證據,認 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肆、本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 定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被告固未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然本院在衡平原則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 ,依職權知被告以相當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亦得免為 假執行。 伍、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表: ┌──┬─────┬───────┬─────┬───────┐ │編號│ 本票號碼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 │ │ │ │ (民國) │(新臺幣)│(即到期日) │ │ │ │ │ │(民國) │ ├──┼─────┼───────┼─────┼───────┤ │ 1 │WG0000000 │104 年10月22日│2萬元 │105 年1 月22日│ ├──┼─────┼───────┼─────┼───────┤ │ 2 │WG0000000 │104 年10月22日│2萬元 │105 年2 月22日│ ├──┼─────┼───────┼─────┼───────┤ │ 3 │WG0000000 │104 年10月22日│2萬元 │105 年3 月22日│ ├──┼─────┼───────┼─────┼───────┤ │ 4 │WG0000000 │104 年10月22日│2萬元 │105 年4 月22日│ ├──┼─────┼───────┼─────┼───────┤ │ 5 │WG0000000 │104 年10月22日│2萬元 │105 年5 月22日│ ├──┼─────┼───────┼─────┼───────┤ │ 6 │WG0000000 │104 年10月22日│2萬元 │105 年6 月22日│ ├──┼─────┼───────┼─────┼───────┤ │ 7 │WG0000000 │104 年10月22日│2萬元 │105 年7 月22日│ ├──┼─────┼───────┼─────┼───────┤ │ 8 │WG0000000 │104 年10月22日│2萬元 │105 年8 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