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豐簡字第463號
被 告 全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穎杰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
序之上訴,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
準用之。次按向
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
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乃上訴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11 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2,186元。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11月26日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證,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