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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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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0 年度豐簡字第 5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512號 原   告 東谷旅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魏玉愛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景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因被告刑事判決無罪,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03 條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惟未據原告繳納。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