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豐簡字第780號
原 告 國美家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仍
適用之。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以110年度豐補字第73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