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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0 年度豐補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112號 原   告 晉熒冶陶陶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縉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宥霖即正宜豐工程行 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96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裁判費1,44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