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0 年度豐補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141號 原   告 簡仁豪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被   告 興大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復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大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