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141號
原 告 簡仁豪
訴訟
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被 告 興大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復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大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