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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0 年度豐補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186號 原   告 力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卓銘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楊孟專發支付命令(11 0年度司促字第2696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