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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0 年度豐補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198號 原   告 祥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富 訴訟代理人 蔡家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宥祥即富祥鋼鐵工程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3 28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