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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0 年度豐補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27號 原   告 億高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脩生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張演原發支付命令(10 9年度司促字第32236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8,709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