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277號
原 告 新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泰明
被 告 張揚東
被 告 徐振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揚東等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5,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第77條之27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