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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0 年度豐補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277號 原   告 新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明 被   告 張揚東 被   告 徐振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揚東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5,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第77條之27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