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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0 年度豐補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326號 原   告 進發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來 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誼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645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3,1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