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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0 年度豐補字第 4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457號 原   告 金車噶瑪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伍永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祥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80元,應徵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