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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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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0 年度豐補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463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林倍志律師 被   告 五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營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247元( 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3.30579㎡依原告所提土地登 記謄本記載公告現值50,592元/㎡=167,2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7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命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