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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0 年度豐補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465號 原   告 高烽自動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玉品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亞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74元,應徵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