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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0 年度豐補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79號 原   告 維丞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春發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張明貴發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21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