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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0 年度豐補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9號 原   告 金振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文貴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尚鐵五金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884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6,290 元,應徵裁判費17,434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6,934 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