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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1 年度豐司調字第 7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建築套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司調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朱文吉 
            曾靖淳 
            張純育 
            吳雷根 
共      同
代  理  人  林柏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緯聖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固陳明,聲請人透過法院拍賣取得之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其上早已有民國70年間建築完成之同段99建號建物,然卻亦有登載相對人之建築套繪基地,應有重複建築套繪之情事,故聲請鈞院調解等語。但查,聲請人上開聲明並未明確具體,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112年1月17日發文命其於文到10日內補正調解事項之聲明,迄今均未補正,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素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