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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1 年度豐小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訴訟代理人  蔡凱菱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高藤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171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