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豐小字第997號
原 告 齊鑫聯合行銷有限公司
被 告 鄧瑞龍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前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提出
異議,原告之聲請
乃視為起訴。而被告於民事異議狀表示現居住於臺南市新市區,聲請將本件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原告並同意被告移轉管轄之聲請,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稽,
是以,本件既
非專屬管轄之訴訟,
受訴法院則受
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
拘束,即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從而,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