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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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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1 年度豐小字第 9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小字第997號
原      告  齊鑫聯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惠真 
被      告  鄧瑞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而被告於民事異議狀表示現居住於臺南市新市區,聲請將本件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原告並同意被告移轉管轄之聲請,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以,本件既專屬管轄之訴訟,受訴法院則受兩造上開合意管轄拘束,即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用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從而,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