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豐簡字第640號
上 訴 人
即一審原告 蔡清標
蔡仲軒
陳暐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元,應徵上訴
裁判費3萬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