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豐簡字第7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照盛機械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芳銳氣動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7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