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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豐原簡易庭 112 年度豐小字第 10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小字第1025號
原      告  台灣矽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木林 


被      告  中聯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應紹裘 
訴訟代理人  陳右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貨款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以112年度豐補字第61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